《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将正式施行
日期:2023-06-02 15:57:21  浏览量:162

全国首部!《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明起施行

6月1日起,全国首部关于终身学习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天(5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内容及特色进行深入解读。

值得一提的是

《条例》针对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建设

热点、难点问题

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同时鼓励建立带薪学习制度

支持在职人员终身学习

“活到老、学到老”是我国的一句古训。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今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促进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不断提高国民受教育程度,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副主任陈泽亚表示,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终身学习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水平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提升苏州经济社会发展“软实力”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条例》共四十三条,设总则、学习权利、政府推进、社会参与、保障促进、附则六章。《条例》规定了市民的学习权利,强化了政府职责。第二十一条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开展教育培训,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参观研习传统文化的公益服务等内容。

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政府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的内容,针对老年人生活场景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对老年学习活动的内容进行了引导性规定;第十八条对老年大学的建设进行了规范,在全市各板块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的基础上,要求有关部门制定老年大学建设的指导意见。

此外,社区教育直接面向广大市民,发展社区教育是推进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满足市民终身学习需求,更加体现社区教育学习资源的普惠性,《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要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健全城乡一体的四级社区教育网络,并就社区教育学习活动的内容进行了引导性规定。

建设学习型社会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专业机构向市民提供公益性的专业咨询服务,鼓励开放数字化学习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终身学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捐赠、资助或者提供服务等内容。

为了调动学习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条例》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职人员培训制度、终身学习激励机制、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带薪学习制度、奖励和督导评估制度等内容。